第B04版:维权热线

遭父母遗弃被人收养是否还要赡养生父母

2018年07月17日 B04 :维权热线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461

  我出生后,亲生父母由于重男轻女,将我遗弃。后来,民警将我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之后我的养父母在民政部门收养了我并将我养大成人。如今我已大学毕业,工作稳定,收入颇丰。在我报答养父母恩情的时候,我的亲生父母却找到我,要求我尽赡养义务。请问律师我对亲生父母还具有赡养义务吗?      杨女士

  【解答】

  杨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现您的养父母在民政部门收养了您,按理是应该办理过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已经成立。

  《收养法》 同时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见,在您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您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抚养、赡养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都已消除了,所以在法律上,您对您的亲生父母不再具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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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 遭父母遗弃被人收养是否还要赡养生父母 2018-07-17 2 2018年07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