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担任销售人员,基本工资非常低,刚刚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主要的收入来自销售提成,有时业绩不好提成就很少,因此每月实际收入变化很大。
现在3年期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似乎无意和我续签劳动合同。我了解到,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给予经济补偿,以月工资作为补偿标准来计算。
请问律师,该补偿的标准,是以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准,还是以每月实际获得的平均收入为准?
——石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计算方法为: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石先生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此处所指的工资,是指石先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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