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本报讯 一男子冒充警察凌晨查足浴店卖淫嫖娼,结果在骗走了店内女子的一张身份证和500元现金后匆忙逃离,被特保人员抓个正着。日前,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该男子聂某某提起公诉,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此罪名判决聂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
2017年8月5日4时许,外地来沪人员聂某某至普陀区真北路某号无名足浴店,冒充人民警察以查卖淫嫖娼为由进入该店检查,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在店内拍照,并骗得被害人刘某的身份证、500余元现金。聂某某还推搡致刘某左肩软组织挫伤,后将刘某反锁在店内过道门内,骑电瓶车逃离现场,逃离至本市祁连山路328弄附近被特保队员陶某某抓获,从聂某某的身上查获刘某的身份证。
庭审中,被告人聂某某辩称,自己进入足浴店内称警察来了,用手机对店内进行拍照,并让足浴店内的一女子拿出身份证,将该女子的身份证放入其口袋内,但没有拿过该女子500余元,后将该女子锁在房间内,离开足浴店。
聂某某的辩护人也提出聂某某为初犯,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从重处罚。经查,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聂某某至足浴店内,冒充人民警察,以检查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身份证1张及500余元,被告人聂某某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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