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车辆质押后用GPS定位偷回

2018年10月09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021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两男子共同出资购买小轿车欲做滴滴生意未果,竟在车上安装GPS定位装置并另配了备用钥匙,以假意质押车辆、借款后再将车辆开走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经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齐某、沈某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及1年3个月,各处罚金3000元。

  据嘉定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齐某、沈某经商议合资购买一辆豫牌白色东风标致301型轿车(登记车主齐某)欲来沪做“滴滴”客运生意而未果,遂萌生加装定位器做质押贷款后再将车辆偷回的想法。二人即购买GPS定位器安装在该车上并另配了备用的车钥匙。

  2017年11月22日下午,齐某电话联系代替被害人王某前来商谈质押贷款事宜的吴某,约定在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高潮中心村与吴某及代王某付款的徐某见面洽谈。双方签订质押借款一个月的合同后,齐某将涉案车辆及相关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保险单、车钥匙等交给吴某,从徐某处以银行转账方式获得了25000元。此后,吴某将车辆及合同等交给随后赶至的被害人王某,王某将该车驶至江桥镇黄家花园路某小区附近停放。

  11月23日0时50分许,齐某、沈某二人通过手机查找车载GPS定位找到该小区,用另配的车钥匙将该车开回暂住地门口。12月上旬,两人将骗得的赃款分用后,又至河南省周口市补办了相关证书并将该车转卖给他人。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王某报案后,经侦查于当年12月25日在两人的暂住地将两人抓获。齐某、沈某到案后陆续如实供述相关诈骗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齐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 齐某、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齐某、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沈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已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两人的家属也分别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2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齐某、沈某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控、辩双方关于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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