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胡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兄姐胡森、胡梅担任监护人。胡翔因房屋动迁取得150万元补偿款。然而胡森却把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撤销胡森的监护权。
据悉,2018年6月5日,杨浦法院指定胡梅和胡森为胡翔的监护人。后胡翔因房屋动迁取得补偿款150万元。胡森、胡玲用这笔钱买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拒绝变更至胡翔名下。作为胡翔的兄姐,申请人胡玲、胡希认为胡森存在侵害被监护人财产、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遂诉请法院撤销被申请人胡森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胡森辩称并未侵害胡翔的财产权益,只是因税费问题才不同意将房屋产权变更至胡翔名下;动迁剩余款项虽存在自己名下,但并未擅自动用。自己已尽到监护人的义务,也没损害过被监护人的权益,因此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胡梅辩称,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审理中,胡翔到庭表示,同意由胡玲、胡梅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胡翔所取得的动迁款,是他的个人财产,用动迁款购买的房屋应为胡翔个人所有。被申请人胡森作为胡翔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能妥善管理胡翔的财产,因此,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指定胡梅、胡玲为胡翔的监护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