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徐慧
本报讯 2017年某日,房东徐某径直走入出租屋后院挖竹笋,不认识徐某的租客杨某立即阻拦,并拉拽徐某衣领致其倒地。经鉴定徐某未构成轻微伤。徐某将杨某起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杨某陈述徐某不听劝阻径至后院挖笋,还挥舞挖笋工具,杨某在抢夺挖笋工具时,徐某倒地受伤。徐某为此花费不少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本案徐某与杨某发生矛盾后,在双方推搡过程中杨某将徐某推到,构成侵权,应对徐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徐某已将房屋租赁他人,且院子与该房屋构成租赁整体,徐某未经承租人同意进入已出租房屋和院子,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情确定杨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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