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酒店做保安工作,平时做一休一,劳动合同本应在今年3月23日到期。
去年8月我因为觉得胃不舒服,去医院做了胃镜检查,确诊是胃腺癌并做了手术,切除了胃的三分之二。
此后我得知,如果丧失劳动能力,可以进行鉴定,并向单位申请24个月的医疗期延长。
为此我去做了鉴定,确认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请问律师,我能否获得医疗期的延长?
——微信网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您确实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也不到退休年龄,且用人单位在上海,那么我认为您是可以申请延长24个月的医疗期的。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如果您享受大病医疗期的,那么在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您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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