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两个男同事到外地出差,其中一人晚上去和朋友聚会,我和另一个男同事就一起吃了晚饭。这事被他的妻子知道后,她跑到公司大闹一场,公开宣称我和她丈夫有“婚外情”。
请问律师,她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诽谤或者侮辱?我能否索要精神赔偿? ——马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总则》,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马小姐同事妻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损害马小姐名誉权的侵权行为,马小姐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