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侵权纠纷

遭遇造谣羞辱,咨询如何维权

本文字数:339

  我和两个男同事到外地出差,其中一人晚上去和朋友聚会,我和另一个男同事就一起吃了晚饭。这事被他的妻子知道后,她跑到公司大闹一场,公开宣称我和她丈夫有“婚外情”。

请问律师,她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诽谤或者侮辱?我能否索要精神赔偿?  ——马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总则》,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马小姐同事妻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损害马小姐名誉权的侵权行为,马小姐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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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2 遭遇造谣羞辱,咨询如何维权 2019-03-04 2 2019年03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