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王长鹏
本报讯 托人办事,请客送礼。但若所托之事未能如愿,还能不能要回来?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为工程项目请客送礼是不法原因给付,既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二审驳回送礼人要求返还钱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朱荣原在某区燃气管理所工作,离职后对朋友们吹嘘称是2001年从原单位借调至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工作。汤阳对朱荣的话信以为真,2015年把他介绍给自己的朋友胡东。胡东希望朱荣能够给自己介绍上海地铁某号线的部分工程,为此两年里多次请朱荣吃饭,送钱、烟酒、大闸蟹、海鲜等给朱荣,花费约30万元,但朱荣一直没有介绍工程的实际行动。
2017年年初,胡东让汤阳问问情况。汤阳提供的短信截屏显示,1月7日,朱荣回复汤阳:“争取春节前开标确定中标单位”。但直到上海地铁某号线延伸段建设工程全线贯通,胡东都没接到任何工程。
2017年1月19日,胡东在一次聚会时了解到,朱荣并非是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为了挽回损失,胡东让朱荣写下借条:因某号线工程送礼、消费等欠胡东300000元,2017年3月28日前付清。3月16日,朱荣以上述借条构成敲诈为由向派出所报案。无奈之下,胡东诉至法院,要求朱荣按照借条归还自己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胡东依据朱荣出具的“借条”而提出诉讼,但实际上双方并非属于借款关系,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居间合同关系。胡东给朱荣送礼、请朱荣吃、玩的目的是找关系承接建筑工作,以此获得利益,该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扰乱社会公共经济秩序,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对胡东的诉请不予支持。胡东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胡东上诉称,朱荣冒充上海地铁某号线副总指挥的身份,虚构能为胡东揽取相关工程合同的事实,先后从自己这里获得40万元报酬(后归还10万元)。其在身份被揭穿后,承诺归还欠款,并写下借条为证。朱荣应按借条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朱荣虽出具给胡东“借条”,但双方并未发生借贷法律关系,且借条明确是由于“工程送礼、消费等”,因此,原审未将其认定为借贷关系正确。
其次,胡东轻信朱荣具有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身份,以为可就此获取相应的施工项目,故而才与朱荣消费,并向其送礼,其行为目的具有不合法性。
再次,胡东提出,其向朱荣交付了现金,且朱荣曾向其归还过10万元。朱荣则提出,其从未收到过现金,亦从未归还过胡东10万元款项。从原审庭审陈述可知,双方主要是进行消费。当然,胡东确实向朱荣送过礼,但胡东并无证据证明其向朱荣送过现金。在胡东无法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前提下,上海一中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可。需明确的是,即使胡东确实向朱荣给付过现金,但亦无权向朱荣要求返还,因该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上海一中院遂驳回胡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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