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陈珺
本报讯 市民卢女士驾驶电动车,一头撞上了非机动车道内的施工隔离栏。面对九级伤残的伤害结果,卢女士将道路养护单位告上了法院。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道路养护单位担责七成。
2018年1月8日晚上8时许,卢女士驾驶电动车沿荣乐中路行驶至荣乐中路沪松路西约20米处时,由于该路段没有路灯,卢女士撞上倒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一段施工隔离栏,当场摔伤。经鉴定,卢女士因右股骨颈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女士没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卢女士无责。负责本次事故的交警称,事发当天风很大,当天其他路段也有隔离栏被吹倒。
松江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本案中,事发路段的道路大修工程由被告承建,被告没有对放置在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之间的施工隔离栏进行及时清理或维护,未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本起事故中,虽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但其在夜间驾驶电瓶车途经施工路段时,应当注意安全,缓慢通行,倒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施工隔离栏体积较大,只要稍加注意,可辨识并绕行通过,原告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自身亦有过错。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负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赔偿卢女士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24994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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