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庭审

混投干湿垃圾 偷倒有毒污水

垃圾车驾驶员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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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沪上干垃圾车驾驶员郑某某,先后两次干湿垃圾混投且含水量过高,因担心再次超标影响营运,竟想出了“歪主意”:将混投垃圾中的污水排入雨水窖井里,以此来降低垃圾含水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近日以污染环境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郑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查,2016年起,本市某区保洁服务部有限公司从本市一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干垃圾收集车一辆,从事工业园区内部分企业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2018年5月至6月期间,本市因开始执行垃圾分类制度,严查干湿垃圾混装,提高进入垃圾中转站的干垃圾转运车所含水分(部分含渗滤液)标准。该保洁服务部有限公司干垃圾车驾驶员郑某某因前后两次被发现转运进站的干垃圾含水量超标,如再被发现有此情况,他驾驶的干垃圾收集车将无法进入垃圾中转站内卸载垃圾,势必将造成公司运营损失。

在此情况下,2018年8月4日至8月10日期间,郑某某擅自决定在装载垃圾后驾车至某区道路交叉口雨水窖井处,将干垃圾车滤槽内含渗滤液污水直接排入上述雨水窖井内。后因排入窖井内污水发酵散发恶臭,导致周边企业无法正常运营,受影响企业通过道路监控锁定郑某某驾驶的干垃圾收集车并报案。经环保部门取样检测显示,上述被污染雨水窖井内PH值5.56、悬浮物328、色度400、化学需氧量4190mg/l、氨氮22.8mg/l、总铬0.468mg/l,总铅3.87mg/l,属于有毒物质。

公安机关在接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传唤到案,郑某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上述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存在争议。后公安机关邀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上海铁检院提出城市雨水管道应认定为“暗管”,而涉案区域属于特殊保护水域,根据规定,其污水排放执行标准均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A类排放标准。

根据上述意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于2018年12月24日将该案移送上海铁检院审查起诉,上海铁检院经过严格审查证据于2019年1月22日以郑某某污染环境罪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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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4 混投干湿垃圾 偷倒有毒污水 2019-07-22 2 2019年07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