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庭审

因报销事宜起争执 竟被同事打伤

法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本文字数:677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江某因报销事宜需朱某签字,却一言不合对朱某大打出手,导致朱某受伤。在此情况下,朱某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认定朱某与江某发生争执的原因是费用报销而并非个人私事,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朱某在上海中达股份有限公司(化名)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负责总经办的费用报销等工作。2018年1月31日10时许,同事江某因费用报销一事找朱某签字,后双方就此发生争执,江某一拳打到朱某的左眼部位。

经鉴定,朱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同月14日,朱某与江某就治安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事发过程中,朱某从未还手,江某对朱某伤势负有全部责任。

随后,朱某向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查明后,徐汇区人社局对朱某予以认定为工伤。但中达公司不服,起诉至上铁法院。

中达公司诉称,朱某与江某在公司因报销事宜发生争执进而导致双方动手打人,均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规定;朱某并非在履行工作职责,他与江某之间的打架行为与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在工作地因费用报销一事被江某打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徐汇区人社会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将朱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朱某与江某发生争执的原因是费用报销而并非个人私事,且双方也未提及曾有过个人恩怨,在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中亦确认朱某从未还手,由江某对朱某伤势负全部责任,因此中达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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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4 因报销事宜起争执 竟被同事打伤 2019-07-22 2 2019年07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