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去年到公司工作,至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有一纸内容很简单的“用工协议”。
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单位支付不签合同的补偿?——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法律规定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这份合同的名称未必就叫“劳动合同”。
如果魏先生和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那么这样的“用工协议”就属于书面劳动合同,魏先生不能要求公司给予不签劳动合同的赔偿。
但如果此用工协议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那么就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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