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贾某做生意,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但由于资金周转的原因,付款迟延了大约1个月左右。
之前我口头向他说明了,他说没有问题。
可是事后他却让我付违约金,并且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每日千分之五,这样一算违约金竟然有4万多元,比银行利息高得多。但是,当初签合同的时候我根本没有留意这一条款。
现在贾某要求我按照合同付违约金,请问律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合理么?我是否需要付这么多钱给他?——张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张先生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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