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了约束员工,规定每月的奖金只发放一半,留存一半作为“全年贡献奖”,发年终奖金时再一并发放,据说写入了规章制度。
如果我在发放年终奖前辞职,单位说年终奖按照我实际工作的月数折算,但这笔“全年贡献奖”一分钱都没有,据说在规章制度里也有相关条款。
请问律师,单位这样做合法吗?——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马先生应根据自己的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来区分该奖金的性质,即该笔奖金究竟是固定数额的工资,还是属于提成。
如为固定数额,则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可直接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额,向单位主张支付应发而未发的奖金数额;
如为提成,则马先生需要提供或者请求法院调取能够证明提成奖金数额的证据,再根据单位有关财务数据所显示的数额,向单位主张应发但实际未发的奖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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