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资刚过原先的最低工资标准,后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我的工资就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
我去找公司理论,他们说我还有其他奖金收入,加起来高过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并不属于最低工资保障的对象。
请问律师,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公司说的那样执行的么?如果不是,我该如何维权?——田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部门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法定强制性工资保障,这和劳动者另外所得的奖金没有关系。
但用人单位只要不低于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就没有违法,否则就应当补足劳动者的工资,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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