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实习生 田梦圆
本报讯 生活中,有些人以为花钱送礼打通人情,就能轻松揽下项目、工程,却不想因此陷入骗局,最终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追索吃请送礼费用案,依法认定原被告不属于借款关系,且双方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经济秩序,驳回原告诉请。
小吴经朋友小钱引荐,认识了号称是某工程负责人的老刘。为拿下这一工程,小吴和小钱多次给老刘送礼,并陪其吃喝玩乐。谁知到工程完工,小吴小钱一个电话也没接到。
时隔两年后,二人意外得知,老刘并非某工程负责人。惊讶的他们赶紧找到老刘让他写借条:“因工程送礼、消费等欠小吴若干元,承诺于某年某月还清”,“因接工程,用于平时给我买礼品、消费等共计若干元,因工程不存在,我存在欺骗行为,欠小钱礼品若干元,承诺于某年某月某日还清”。老刘却始终没还钱,还拿着两张借条向公安报案说小吴和小钱敲诈他。
于是,小吴到法院起诉要求老刘还钱。
经法院审理,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提出诉讼,但实际上双方并非属于借款关系。原告与被告交往中的吃请、送礼所支出的费用,是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因此被告出具的“借条”, 不符合构成不当得利形式要件,对该借条被告否认收过原告给付钱款,原告也未提供支付给被告钱款的事实依据,双方无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经济秩序,违反了法律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原告意识到无法获得利益的情形下,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不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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