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7岁女孩摸狗伤到脸

法院判决家长与狗主人同担责

本文字数:918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超

本报讯  7岁女童在摸狗时被狗伤到了脸,孩子家长为此时与狗主人协商索赔却始终无果,无奈之下,家长只得一纸诉状将狗主人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认定狗主人承担同等责任,承担孩子各项损失的50%合计1万余元。

2017年10月的一天傍晚,7岁的女孩小顾从外婆家出来的路上被一条可爱的小狗吸引到,并停下观看抚摸。没想到,这突如其来的爱抚竟惊到了小狗,小狗兽性大发将小顾咬伤。受伤后,母亲钱女士急忙将小顾送到医院治疗。

小顾康复后,就理赔问题与狗狗主人胡先生协商不成,钱女士以女儿小顾的名义一纸诉状将胡先生告上法院。钱女士称胡先生没看好狗,也没有给狗带嘴罩,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自身只承担至多10%的责任,要求胡先生赔偿小顾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法庭之上,辩方的说法却是另一幅场景。据狗主人胡先生讲述,其所养小狗为阿拉斯加雪橇犬,性格温顺、待人友善,不会做出咬人的事情,小顾的伤情是摔倒所致,并非其狗所咬。事发时,胡先生称其刚遛完狗回家准备取钥匙开门,这时钱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小顾路过并突然刹车,随后小顾下车与小狗互动,钱女士坐在车上并未阻止。不多时,小顾一把抱住狗狗的脖子,并将脸贴向小狗。狗受到惊吓试图挣脱才碰倒了小顾,并导致小顾受伤。此外,即便小顾的伤情是其狗所咬,因为钱女士身为小顾的监护人,对其孩子教育不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胡先生表示其最多承担30%的责任。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后查明,小顾是在抚摸胡先生的狗的情形下被咬伤。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原告因主动抚摸被告犬只,被犬只咬伤。被告否认其犬只咬伤原告,但其主张并无合理依据,不予采信。被告未按上海市有关养犬管理条例,为其犬只佩戴嘴套,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原告母亲作为其监护人,放任其主动接触大型犬只,亦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处胡先生承担50%损失共计10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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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7岁女孩摸狗伤到脸 2019-12-09 2 2019年12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