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在即将年满55周岁之际,秦某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认定其1982年10月至1992年12月在上海钢丝厂工作期间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谁知,却因材料缺少部分时间段被拒。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市社保中心经审查后发现,秦某档案中缺少能反映秦某1982年10月至1988年5月及1989年10月至1992年12月从事特殊工种的相关材料。故市社保中心要求秦某补正相关材料。因秦某明确表示无法补正,市社保中心作出《办理情况回执》(以下简称被诉办理情况回执),告知秦某不符合办理条件。收悉后,秦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办理情况回执。
一审法院认为,市社保中心负有办理本市社会保险业务,包括对秦某进行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等的相关职能。1982年10月至1988年5月及1989年10月至1992年12月期间,秦某原始档案材料中并无其所从事工种或职位的记载,其补充提供的工资单也无法反映出工种或职位。市社保中心据此对上述时间段作出不予办理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秦某不服,上诉于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市社保中心受理上诉人秦某提出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申请后,告知上诉人补正材料,在上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补正后,被上诉人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被诉办理情况回执,程序合法。市社保中心认定秦某申请业务中1982年10月至1988年5月及1989年10月至1992年12月期间不符合办理条件,故作出不能办理的被诉办理情况回执,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秦某认为,其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其提供的申请材料未能证明其主张,秦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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