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我的朋友张某再婚时,再婚妻子带来的女儿只有16岁,属于未成年人。
请问律师,这样的女儿是否算“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张某的财产是否有继承权?——何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所谓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在日常的共同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实际抚养关系,也就是说,有照顾、帮助、依赖的客观事实,并相互视为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分子。一般来说,再婚时一方子女尚未成年,再婚后由夫妻双方抚养至成年的,即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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