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做生意需要投资,经人介绍找到我,由于承诺的回报较高,我就借了钱给他,他给我写了收条:“今收到苏某某投资款10万元,半年内归还”,并且当场签字写了日期,此事还有朋友在场见证。现在借款到期我找他要求还钱,没想到他说这笔钱算作我的投资,现在投资亏损了。
请问律师,这笔钱到底是否应认定为借款?——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是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本案中当时所写的收条,虽然称双方之间是投资关系,但其证据效力也并非不可推翻。如有其他证据,如苏先生朋友的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该收条所称的投资关系并不属实,而实际上应是借款关系,法院也有可能根据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