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姚莉
本报讯 小林和朋友小黄在上海青浦某商场内合伙经营两家奶茶店,半年后小林与小黄欲各退出一家店铺经营。父亲老林代儿子小林与小黄签订了两份退伙协议,协议签订后支付给小黄的那笔退伙款老林已代付,但是小黄应支付给小林的退伙款却迟迟没有付,于是老林就支付退伙款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小黄支付老林退伙款13万元。
老林认为,奶茶店虽然是小林与朋友合开的,但是由于小林本人不常住上海,奶茶店经营都是自己接手的。退伙协议也是老林与小黄签订的,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小黄应按协议退还13万元的退伙款。
小黄认为,老林不是奶茶店的合伙人,签订协议时老林无权代表小林,该退伙协议应予以撤销。
为查明案件事实,青浦法院追加小林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小林到庭陈述,其投入奶茶店13万元作为自己的投资份额,但只参与店铺分红。签订退伙协议的当天,小黄与小林曾电话联系过,小林同意退伙的事,并口头授权父亲签订了退伙协议,小林也认可退伙协议的内容,同意老林代自己收取涉案的13万元退伙款。
法院查明,涉案奶茶店的合伙经营者是小林与小黄,老林虽非合伙人,却是小林委托代其处理合伙事务的代理人。老林与小黄签订了两份退伙协议,且小黄收到了老林支付的退伙款,证明小黄两次签订退伙协议时认可老林作为小林代理人的身份。现小林向青浦法院确认了老林有签订退伙协议的代理权,协议有效,对各方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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