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轻信“地铁副总指挥”想讨回红包

法院认为,原告的给付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字数:1001

  □记者  夏天

本报讯  轻信对方是“上海地铁某号线副总指挥”,于是胡某砸钱数十万拉拢朱某,试图揽取工程合同。当发现这一切原来是泡影,胡某找到法院,诉请朱某退还这些钱款。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的行为目的具有不合法性,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序良俗与公共利益,于是驳回胡某的诉请。

据本案原告胡某诉称:被告朱某冒充上海地铁某号线副总指挥的身份,虚构能为胡某揽取相关工程合同的事实,先后从胡某处获得人民币40万元报酬(后归还10万元)。朱某在身份被揭穿后,承诺归还胡某欠款,并写下借条为证。显然,朱某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朱某辩称:香烟是收过几条,但没有拿过现金。本案是不法原因的给付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也不是居间合同关系,而且,借条是胡某伙同他人强迫被告出具,事后朱某向某公安局报案,因此本借贷关系无效。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胡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胡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认定朱某是否需依据《借条》的约定向胡某支付30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首先,朱某虽出具给胡某“借条”,但双方并未发生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条》对此亦明确,是由于“某号线工程送礼、消费等”,朱某才需向胡某支付款项。因此,原审未将其认定为借贷关系正确。其次,胡某轻信朱某具有上海某号线(地铁)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身份,故而才为朱某消费,并向其送礼。因此,其行为目的具有不合法性。

再次,从原审庭审陈述可知,双方主要是进行消费。当然,胡某确实向朱某送过礼,但胡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向朱某送过现金。在胡某无法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前提下,法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可。需明确的是,即使胡某确实向朱某给付过现金,但亦无权向朱某要求返还,因该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之给付。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胡某“请托”朱某,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序良俗与公共利益。因此,即使胡某给付过朱某现金,该行为亦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上海一中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轻信“地铁副总指挥”想讨回红包 2020-03-17 2 2020年03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