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强制隔离不发工资是否侵犯个人权益

本文字数:557

  4月8日后,武汉已经解封,居民已恢复正常生活,各种公共交通已恢复。但我所在的公司是个私企,仍旧实行一级警戒,没公司领导批准一律不准离开公司,只能在公司与宿舍两点一线,不准上街逗留,私自离开就考核罚款,并强制在宿舍隔离14天,隔离期间无工资,伙食自费,而且前3个月的工资至今未发,请问公司共侵犯了哪些权益,该怎么办?  陆先生

【解答】

陆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您的叙述,我们认为在武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解除隔离措施后,您的公司无权强制对员工进行隔离;即便在按人民政府规定的隔离期内,单位也应当支付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故您的公司侵犯了您的人身权及合法获得报酬的权利,您有权向单位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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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 强制隔离不发工资是否侵犯个人权益 2020-04-21 2 2020年04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