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在全市率先创新设立未成年人监护考察制度,尽可能地帮助未成年人回归原生家庭。
普陀检察院在全市率先创新设立“未成年人监护考察”制度,探索将一名被遗弃儿童送还其刑满释放的亲生父母,有条件的暂时抚养,并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异地未成年人监护考察工作,通过综合考量父母的监护表现和监护能力,最终决定不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实现了儿童的亲情复归。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监护考察制度呢?普陀检察院回应,还是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针对未成年人监护考察制度,普陀检察院专门设计了一份实施办法,主要考量的有几个方面:
第一是监护人实施的监护侵害行为是不是轻微,像性侵害,或者是长期虐待,或者严重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对未成年人身心已经造成了非常恶劣和严重的影响的,不能够使用监护考察制度。
其次,看监护人是不是认罪、悔罪,是不是对于自己之前的监护过错行为有积极悔改的态度,同时,有没有进行赔偿或者悔改的表现。
第三是监护人需要明确真诚地表达,他想要继续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对未成年人有明确的继续监护的意愿。
此外,检察机关还会对监护人继续监护的条件进行一定的调查。比如考察监护人身心健康状况是否良好,家庭经济环境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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