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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冯先生去年为父亲购买了住院医疗类保险,并明确告知老人患有糖尿病。今年初,冯先生的父亲因为白血病去世,他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业务时,却被告知由于老人带病投保,因此拒绝赔付。对此,冯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自己在为父亲投保时已明确告知相关情况,现在保险公司却反悔拒赔,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以冯先生的父亲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冯先生与其家人应先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赔付事宜,若双方最终协商不成,则冯先生方面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相应的赔付义务。
【事由】
冯先生是一名IT行业工作者,收入不错的他一直想为家里人购买一些保险产品,以防出现意外时能有所保障。尽管冯先生的父亲患有比较严重的糖尿病,但他还是前往某人寿保险公司准备为老人购买住院医疗类保险,在将老人身体情况如实告知接待的业务员后,对方表示冯先生可以为其父亲投保,并要求冯先生在签合同时在主动告知一栏填“否”。对此,冯先生也没有太在意,在缴纳了相应的保费后,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
一年过去了,冯先生的父亲却因白血病医治无效过世。在办理完老人的后事后,冯先生前往保险公司理赔。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称冯先生的父亲是带病投保,按照相关规定拒绝赔付。冯先生告诉记者,“买保险的时候就说明了老父亲患有糖尿病的,他们说没问题,可现在来理赔了,却说不能赔。”对此,冯先生准备通过法律渠道维权,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赔偿。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冯先生所叙述的情况,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王丹律师表示,冯先生作为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购买住院医疗类保险前,已与保险公司业务员沟通过其父亲是糖尿病患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了解情况后还告诉冯先生可以投保,并且要求冯先生在签合同时在主动告知一栏填否。根据上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冯先生的父亲)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冯先生已经告知其父亲的实际情况,现其父亲是因白血病去世,如果死亡原因与身患糖尿病无关,则应认为冯先生在投保时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如果保险公司以冯先生的父亲带病投保拒绝赔付,冯先生与其家人应当先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赔付事宜,若双方最终协商不成,则冯先生方面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相应的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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