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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许先生在工地上干活时受伤,导致大腿多处骨折错位,在医院做手术目前已花费5万多元。由于是工伤,许先生家属找到工地老板,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老板给了2万元后就一直拖着不再理会。经济条件并不好的许先生目前已经拖欠了一些医疗费,后续治疗也没办法开展。
为了尽快拿到赔偿金,许先生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他该先申请工伤认定还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呢?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申请认定工伤。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鉴于工伤认定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劳动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申请,因此,许先生应先通过单位或者自行申请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后如果单位仍拖延支付相关费用,许先生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同时,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注意保留劳动关系、事故发生的必要证据,以免因材料不足无法申请认定工伤。
【事由】
许先生是一名外地来沪的务工人员,他长期在一家工地上打工。前段时间,许先生在工地上干活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导致大腿多处骨折错位。在工友的帮助下,许先生随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手术后,许先生又在医院进行了康复治疗,前后花费医疗费超过了5万元。
得知许先生受伤住院后,工地老板没有去医院探望过许先生,只是让工友带去了2万元,并表示“只有这些钱,剩下的让他自己想办法”。许先生后来又打电话给老板,对方却表示“等保险下来了再说,我手上也没有钱”。
许先生的经济条件本就不好,受伤住院后更是雪上加霜。目前,许先生已经拖欠了一部分医疗费,这也导致后续治疗无法开展。许先生的家属来沪后,多次找老板讨要医疗费,但对方却一拖再拖,甚至干脆玩起了“消失”。找不到人,电话也不接,许先生一家陷入了困境。
为了尽早解决医疗费等相关赔偿问题,以便更好地开展治疗,许先生的家属前往劳动局咨询相关处理程序,工作人员告知要等到许先生出院后才能受理。这种情况下,许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详细解答】
上海东承志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可以申请认定工伤的。
马斯祺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鉴于工伤认定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劳动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申请,因此,建议许先生先通过单位或者自行申请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后如果单位仍拖延支付相关费用,许先生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马斯祺律师提醒广大读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因此,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劳动关系、事故发生的必要证据,以免因材料不足无法申请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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