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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公司因客观原因进行裁员,徐先生在得知裁员后突发疾病,在医院治疗后,他开具了相应的医疗证明。这种情况下,公司继续解除徐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徐先生表示,他希望继续能够留在单位工作,希望单位不要在他重病的时候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在员工生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徐先生的诉求是否合情合理呢?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在徐先生患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有可能存在违法解除的可能。如果徐先生有证据认为单位的行为有违法嫌疑,他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由】
徐先生为某公司服务了十几年。如今,公司的效益因客观原因并不是太理想,公司开始进行裁员,以减轻经济负担。
前段时间,公司以裁撤岗位为由进行裁员。徐先生也在裁员之列,并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然而,由于徐先生突然觉得身体不舒服,前往医院看病,诊疗结果显示,徐先生的病不能继续上班,医生也给他开了病休证明。
一边拿到病休证明,一边又是解除合同的通知,徐先生不知自己应该如何应对。他想知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必须病休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详细解答】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根据徐先生所述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同时,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徐先生所述,公司以没有岗位为理由实行裁员,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就生效了,徐先生在解除劳动合同生效日前突发疾病并入院治疗,如果徐先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则公司存在违法解除的可能。
王丹律师表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据此,如果徐先生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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