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是一家子公司的主管领导,因为过度劳累得了胃癌,正在治疗中。上级部门找他谈话,给他降为副职,工资也降低了很多。他因为生气病又复发了。主管领导这样做合理吗?有什么依据? 罗女士
【解答】
罗女士,您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您儿子因病被所在公司单方面降职又降薪,并未与您儿子沟通和协商,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据此,您儿子可以考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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