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我要找律师

未签安全协议,咨询法律风险

本文字数:705

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在最近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改行动中,由于未与为我们单位提供外墙清洗服务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但我们公司和对方签订过服务协议,请问这种情况为什么算重大事故隐患?——赵先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虽然贵公司与对方签订过服务协议,但相信双方没有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服务协议中没有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按照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应急管理部对条款的解释说明进一步指出,前述条款包含如下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因此,贵公司虽与对方签订了服务协议,但未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同时对单位及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建议贵公司尽快整改,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否则可能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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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3未签安全协议,咨询法律风险 2023-09-18 2 2023年09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