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我们和一家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两年,现在质保期已过,质保金也退给对方了,但有业主反映施工质量问题,我要求施工单位来维修,施工单位说质保期过了不归他们管了。
请问,施工单位以质保期过了不来维修有依据吗? ——张先生
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廖立律师回复如下:
在建设工程领域,质保期不等于保修期,质保期是为了解决质保金返还问题,而保修期是法定的,解决的是工程保修期限问题。当事人之间约定保修期的不得低于建筑物法定的最低使用年限。
本案中,工程竣工仅过三年,远远低于法律要求的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五年的保修期。因此,承包人以质保期过了为由拒绝保修义务是违反法律的,你们有权要求其维修。如果工程需要紧急先行维修,建议先向施工单位发送通知,在其不履行的情况下让其他单位先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一并在日后诉讼中要求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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