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的合同还有1年多才到期,现在公司以经营状况恶化为由,提出要降低我的底薪。我的薪水本来就不高,降低底薪后就更低了。可是为此辞职的话,自己又不甘心。
请问律师,公司能否以经营状况恶化为由,降低我的底薪?如果公司真的这么做了,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何小姐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变更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必备内容之一,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何小姐不应主动辞职,用人单位降薪是必须和她协商的,如协商不成,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何小姐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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