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企工作,合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我最近一期的合同刚刚结束,到期公司没有和我续约,当时公司表示会按照 《劳动合同法》 支付解约的补偿金给我。
但是我离职后,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补偿,而且我从以前的同事处得知,公司开始做收尾的工作,马上就要关闭。
请问律师,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如果实际用工的公司不支付离职补偿给我,我是应该找派遣公司要钱,还是向实际工作的公司要钱?
如果对方不给,我应该以哪家公司为被告提出仲裁? ——汪小姐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汪小姐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外企工作,如实际工作的企业可能关闭,但解除合同时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汪小姐,则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
在这种情况下,汪小姐可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若汪小姐提出劳动仲裁,而该外企尚未实际关闭的话,她可以向该外企和劳务派遣公司同时提出劳动仲裁的要求,如果该外企已经关闭撤离,汪小姐也可单独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劳动仲裁的请求。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