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另两个同事受公司指派,到仓库整理货物,我站在梯子上搬东西,递送给地面上的同事。
在移动扶梯时,由于地上的两人用力不均,导致楼梯晃动得很厉害,我一着急就跳了下来,导致腿部骨折。
现在公司说我们必须自己担责,要我向那两个员工索赔,还说我自己跳下来也有责任。
请问律师,我这样算工伤么?如果公司不肯给我认定工伤,我能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么?
——郭先生
上海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郭先生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