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郭某向我借款25万元用于他们夫妻两人开店,借款期限为2年。到期后,我多次催要,郭某拒不归还。我向法院诉讼,法院判决郭某十日内偿还我借款20万元及利息。2016年5月,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料郭某不久便因车祸身亡。郭某留有其个人住房一套,郭某妻子齐某将该住房卖掉得款32万元,齐某将其中10万元给了其儿子郭某某(已成年)。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申请执行齐某及郭某某的遗产份额?
叶先生
【解答】
叶先生,您好!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遗产。其次,因郭某借款25万元用于夫妻两人开店,其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据此,郭某去世后,齐某和郭某某没有放弃继承,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但对于郭某某继承了10万元的份额,您尽可以在10万元内请其偿还债务,剩余部分可根据财产性质依法要求齐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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