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1992年认识后不久,按照农村风俗摆酒之后,就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有两个小孩,后来我的户口也迁入丈夫这边,户口本显示我是已婚。丈夫2000年外出打工之后至今未归家,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现在孩子都已长大成年,我想结束这段婚姻,去民政局咨询,他们说我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帮我办理离婚。听人说,去法院离婚要求有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证明来证明婚姻关系,但是我没有这些,是否能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袁女士
【解答】
袁女士,您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未按婚烟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只要您在1994年以前按农村风俗摆酒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按事实婚姻处理,您可凭相应的证据材料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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