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杨某海、杨某裕在某镇某村路口,对过往的学生实施抢劫。作案过程中,两人持刀砍伤了学生黄某,伤者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合计17558.90元。之后法院判决,杨某海、杨某裕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四年。案发时,被告杨某海、杨某裕不满18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被害人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海、杨某裕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请问杨某海、杨某裕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邹先生
【解答】
邹先生,您好!杨某海、杨某裕的行为已判决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他们的犯罪行为对学生黄某造成了人身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他们案发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院有关规定,如果他们已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没有经济能力的,则应当由他们的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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