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维权热线

装潢与注册商标相似 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

2018年06月29日 B03 :维权热线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565

  我厂是“华灯”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白酒上。A酒厂在其白酒商品上使用“华表”牌商标,但经我们调查了解到,该商标并未获得注册,且酒厂A在酒瓶包装使用与我厂“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极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我厂产品。

  B仓储运输公司帮助A酒厂运输、存储“华表”牌白酒并在C商场销售。我公司曾发函给A 厂、B 公司和C 商场说明上述情况,但三家单位均未予理睬,现我厂欲以“使用近似商标”为由起诉三家单位侵犯我厂商标权,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请问我们的主张能否成立?是否该起诉三家单位?     谢经理

  【解答】

  谢经理,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华表”与“华灯”的读音及形体有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不当然构成近似商标。但对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可以构成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因此酒厂A使用的商标本身并不构成商标近似,但其使用与您“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并让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而对于B  运输公司及C商场,在您发函说明情况后,他们明知A公司有侵权行为仍为其提供运输、销售的协助,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据此,您有权起诉三家单位,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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