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和妻子黄某结婚前,我妈为我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产登记在我的名下,是一次性付款,之后我妈一直用于出租,对于该住房的租金我们也从来不过问。现在黄某要跟我离婚,并要求将那套房屋在这些年的租金平分一半给她,我坚决不同意。但她称这套房子产生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要告到法院。请问这部分租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我该不该分一半给她? 罗先生
【解答】
罗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您在与妻子结婚前,母亲为您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您名下,属于您的婚前财产,应当为个人财产,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属于投资收益,但该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其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该房屋租赁是你们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比如维护、修缮、出租等夫妻合理经营的事实,则该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的收入。但根据您的描述,该房屋的出租、租金收入均是您母亲在管理,明显非夫妻共同经营,倘若将母亲为您购置的婚前房屋且由母亲独自经营管理所得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不公平,也不符合婚姻法共同财产的立法精神,因此我们认为,房屋及房屋租金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