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厂为一家仪器厂(属集体企业)协议约定生产零部件,该仪器厂至今共欠我厂货款200万元。后来镇政府对该仪器厂进行改制分割,将仪器厂主要生产线出让给该仪器厂厂长李某个人所有,并由李某负责偿还仪器厂原欠银行的贷款; 该仪器厂其余生产线仍属集体企业,由李某担任厂长,负责组织生产和资产保管,负责原企业债务的清理和偿还工作。我厂几次催要欠款未果,请问应该由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呢?
苏厂长
【解答】
苏厂长,您好!您厂与仪器厂协议约定提供零部件,通常协议签订的双方是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从您的表述来看,“仪器厂的主要生产线已转让给厂长李某个人所有,其余生产线属于集体所有”,该仪器厂作为独立的法人,其主体并没有发生变更,变更的只是仪器厂内关于生产线的权属问题,因此仪器厂作为独立法人仍是承担债务的一方。但对于仪器厂资产以及债务的约定变更时,未取得您债权人的同意,而对于主要生产线转让给厂长的约定,对您债权的实现亦构成了威胁和妨碍。根据法律规定,这些约定仅仅在其内部有效,并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您。因此在仪器厂仍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同时,李某应当在接受的资产范围内就仪器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