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聘到一家企业上班,老板说先试用三个月,如果试用期满合格留用,就和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我工作满两个月后,老板说我试用不合格,支付我两个月工资后将我辞退了。
我听说试用期也应当签合同,现在我能否去维权,能够得到哪些补偿?
——吴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另外,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试用期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补偿金。据此吴小姐维权时并不一定能获得相关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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