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早年相继去世,留下的一大一小两处房子一直由两个弟弟分别居住。
父母去世时,两人都没有订立遗嘱,我们也没有办理过继承,只是房子原本就是两个弟弟住着,我和姐姐也就没有去计较。
现在这两处房子要动迁了,弟弟认为我们这两个做姐姐没有权利分配动迁利益,但我们认为房子既然没有办理过继承手续,应当仍旧属于父母的遗产。
这样的话,我们作为女儿也应有平等的继承权。
请问律师,这两处房屋的拆迁利益是否应当属于我们子女共有?如果没有我们的参与,这两处房子是否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周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这一大一小两套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周女士的父母,那么这两套房屋应属于周女士父母的遗产,既然他们生前没有遗留合法有效的遗嘱,作为父母的子女,都应当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来说,每个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故这两处房屋的拆迁利益属于四个子女共有。
如果没有所有子女的参与和同意,两个弟弟不能单独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否则,该拆迁补偿协议依法是无效的。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