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看管仓库,最近仓库丢失了不少东西,单位依据内部规章要扣我一个月的工资。但是,我多次要求单位在仓库安装探头,他们却置之不理。
由于我不是24小时都在仓库,我认为丢失物品不应由我一个人担责。
请问律师,他们能否依据内部规章扣我全月的工资?——陆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陆先生所述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不能依据内部规章克扣陆先生全月的工资。
公司仓库丢失东西的最终责任暂且不论,即便陆先生负有一定责任,公司克扣陆先生的全月工资也是不合法规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至于仓库丢失东西的原因比较复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陆先生认为不是自己的原因,而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因素造成的,陆先生可收集相关的证据,据理力争地同公司交涉。
如果公司不接受陆先生充足的证据和理由,陆先生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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