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销售工作的,在公司前后共有7个月,当初约定每月的底薪是2800元。
由于业绩不好,现在公司以此为借口要求我转岗,但是从转岗那天起工资就按无底薪加提成计算。
但是在入职的时候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一旦转岗就不给基本工资。
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作为员工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唐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这位员工如果同意转岗并且同意公司的薪酬提议,可以与公司以书面形式变更原来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两项中的任何一项,可以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有权要求公司按原劳动合同履行,但这位员工必须接受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考核。
“无底薪加提成”这种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可以或不可以,但是公司每月实际支付的薪酬必须不低于法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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