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企业从事搬运工作,活多的时候经常安排我们加班,有时候一天要工作14个小时,一连数周如此。
虽然企业会发放加班费,但长期这样工作身体感到有点吃不消。可是如果不愿意加班,又担心违反规定而被解雇。
请问律师,对于每天、每周或者每月的加班时间,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我们单位的做法是否违反规定?——翟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三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正常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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