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和另一家公司有一起合同纠纷,因为多年前的一次业务合作而起,双方的一些相关人都已经离职了。现在对方不认可这份合同,说上面虽有他们的公章,但没有负责人的签名,而我方的合同是既盖章又有签名的。
我们找到当初经办此事的员工,他说没有签名可能是当时疏忽遗漏了。
请问律师,这样的合同是否无效?——朱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若朱先生所在公司与对方公司未将合同成立条件约定为双方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则合同经双方盖章后即成立。
即便有上述约定,也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若合同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即便未经签字,该合同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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