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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曹先生在工地上班时受伤导致骨折,但老板却不肯为曹先生申请工伤认证。为此,曹先生还去司法鉴定所鉴定了伤情,被认定为十级伤残。落下了伤残,此前支付的医疗费也不低,曹先生情绪非常低落,他不知该通过什么途径维权,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为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用人单位在出险后拖延申请认定工伤的情况,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消极应对、拖延申请认定工伤,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事由】
曹先生是一名来沪务工人员,他主要在工地上做一些体力活。前段时间,曹先生在工作时不慎受伤,被送往医院后检查发现多发性肋骨骨折。出院后,曹先生去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曹先生听工友说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工伤,于是去找老板讨说法,却发现老板根本没有给他申请工伤认证,他也就拿不到相应的工伤赔偿了。因为受伤住院,曹先生不仅要支付医疗费,而且无法上班,没有收入,这对于经济情况本就不好的曹先生一家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无奈之下,曹先生想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公道,但不懂法律常识的他该怎么维权呢?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为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用人单位在出险后拖延申请认定工伤的情况,如本案中曹先生受伤后,老板不肯为其申请工伤认证,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马斯祺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因此,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消极应对、拖延申请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马斯祺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效的,法律规定的申请时效为1年,逾期申请的,工伤认定部门将无法接受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因此,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拖延申请,劳动者可准备申请材料,尽快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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