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布一个政策,想让员工签署一个合约,合约内容是9月开始发放原工资的80%,剩下的20%作为绩效考核工资,但是也不是马上发放,必须等公司达成经营目标才能发放,并且在此期间离职,将自动放弃绩效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
郭先生
【解答】
郭先生,您好!关于绩效奖金的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用人单位针对绩效考核工资的协议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因此,如果您签署了这份协议,就意味着您同意新的工资构成以及工资发放模式。绩效考核奖金一般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两个部分,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按人均分配,按月随工资发放,鼓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也成为年终奖,按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原则上年终一次性发放。如果用人单位在年底结合本年度运营情况定夺绩效考核奖金的,很有可能属于鼓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如用人单位年终不发放的,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建议您了解清楚用人单位关于绩效考核工资的定性和发放模式,再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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