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长期以来无年假,作为员工是否可以辞职,并要求企业赔偿经济赔偿金和在职期间300%年假工资?
冯先生
【解答】
冯先生,您好!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带薪休年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单位不安排年休假且未给予劳动者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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