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20年8月入职某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培训机构要求我“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
今年10月,培训机构向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我五日内办理离职手续。我认为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为我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请问律师,我曾“自愿申请”该培训机构无须为我缴纳社保费,现在还能否要求其为我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陈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通过约定来规避该义务。
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即便是培训机构与你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也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员工意愿,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只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为违法行为。
该培训机构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属违法行为,应当为你补缴。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你所入职的培训机构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不改正的,培训机构还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据此,你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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